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出境前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出境定居后房屋产权权属不变。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原租住的公房经产权单位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后,可以由原同住直系亲属继续租住,并按照当地房租标准交纳房租;房改售房时可以按照当地房改政策购买租住房屋。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十二个月以内的,其租住的公房应当予以保留。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