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建立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环境教育培训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接受环境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