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堆放腐蚀性、放射性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的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