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四条有效附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