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定非税收入项目;(二)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多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四)征收明令取消、暂停执行的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