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定非税收入项目;
(二)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多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
(四)征收明令取消、暂停执行的非税收入。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