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财政收入票据申领、开具、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制度,合法、安全使用财政收入票据。财政收入票据损毁、灭失、被盗或者遗失的,执收单位应当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财政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并公告声明作废。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