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和管理。通信、广播电视、电力、财政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和发放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