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阻挠安装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拒不改正的;(二)擅自拆除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三)占用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