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其他活动,可能影响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人应当提前向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防护措施;损毁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行为人应当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