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空警报通信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组织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安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