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增加会期。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