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依托人大代表之家开展活动。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小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学习和开展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