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