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