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第十八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应当专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