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遵守金田起义遗址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