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遵守金田起义遗址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