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和店铺的招商等活动。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