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和店铺的招商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