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全文刊载,并在《伊春日报》上公告。伊春日报社应当自接到地方性法规文本之日起5日内予以刊载。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