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将拟报请批准的法规草案修改稿及其合法性说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附立法依据对照表等参阅资料。
报请批准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合法性说明,并附立法依据对照表等参阅资料。
报请批准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