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