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也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可以安排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比较重要或者有重大分歧意见未能达成一致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