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以及有关立法参考资料送交常务委员会。未按规定期限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