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以及有关立法参考资料送交常务委员会。未按规定期限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