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三条有效第十四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