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