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树木的,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所补植树木的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