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树木的,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所补植树木的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