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