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