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管理、利用和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纳入全市人才培养计划。

文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相关专业或者传承班,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人才。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当通过招募学员等方式,推广家族传承、师徒传承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传承人培养模式。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