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保障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