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食药监、环保、农业、水利、公安、工商、商务、卫计、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