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因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或者防洪吹填加固堤防等需要采砂的,可以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所采砂石用于销售的,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村民可以采挖用作普通建筑材料以及生活自用的少量砂石,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可以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