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汛期;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汛限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