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