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