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安全、电信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电信设施的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