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用地、供电、资金、补偿等方面依法给予保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