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省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