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哄抢、盗窃、破坏、损毁电信设施,或者非法设置、使用伪基站等危害电信网络安全的设备;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废旧电信设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