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信设施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新架设、埋设的电信、电力、广播电视、能源、供水、排水等管道线路、设施需要与已建电信管线等电信设施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因条件限制无法按照规定的间隔距离施工的,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先建设管线、设施产权人协商,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后建设施造成先建设施损坏或者使用价值降低的,应当依法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