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