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古茶树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符合古茶树资源保护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扶持古茶树资源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