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小型水利工程。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