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