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履职活动,主要有:

(一)常委会组织的立法、监督、调研、视察、建议意见办理、培训等各项活动;

(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等各项活动;

(三)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

(四)其他。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