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出席法定会议第四条有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妥善处理履职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提前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