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妥善处理履职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提前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