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带头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