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发言、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统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适时通过青海人大公报、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等方式通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好,确需劝其辞去职务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